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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发表时间:2007-9-29【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教职成[2001]8号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部组织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该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第六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七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对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 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

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 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本标准发布之前由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艺术学校的宏观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艺术教育的健康发展,以适应我国经济和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艺术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艺术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建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机构,并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负责人。

第五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不少于500人(艺术院校的附中和单科类艺术学校在校生数不少于350人),专业设置要与社会需要、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综合类中等艺术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音乐学校师生比为1∶5,中等美术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舞蹈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戏剧(影视、戏曲)学校师生比为1∶8。其中专任教师数一般不少于60人。专业课、文化课教师必须依法具备教师资格。

第七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专业图书占图书总数的50%)。学校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设施与设备: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规范、实用的教学场地与设备。开办音乐类专业,琴房生均不少于1.5平方米;开办美术类专业,画室生均不少于3平方米;开办舞蹈、戏剧、戏曲等表演类专业,练功厅生均不少于5平方米。要具有满足教学要求的乐器、服装、道具、绘画用具和校内排练、演出、展览、实习的场、馆。

信息化建设: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艺术教育教学文件,根据艺术教育特点制定的教学方案及实施计划。

第九条 中等艺术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艺术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艺术学校和非艺术类学校中设置的艺术专业。对于民办中等艺术学校和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艺术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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