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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所评估服务收费政策依据
发表时间:2007-9-26【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所是一家在工商注册登记的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专业教育评估机构(NGO),实行自筹经费,自聘员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行政监管的体制。其教育评估服务收费执行国家公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1222 计价格[1999]2255)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199931 计价格[1999]212)。现将有关政策规定抄录公示于下:

一、《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我所完全具备该条款规定的收费条件。第一:我所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已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号为:510500000030119),具有法人资格证书,符合第一款;第二:本所经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泸教办[2003]2号文件《泸州市教育局关于成立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所的通知》批准设立,符合第二款;第三:我所已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证书号为:川国税泸字510500746944710;地税泸字510500746944710),符合第三款;第四:我所属于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按该条款规定,我所不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符合第四款

二、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鉴于国家计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4月印发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计价费[1997]689号)规定的试用期已满。最近,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核定。现将核定后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31

 

附件: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序号

收 费 项 目

     

1

申请费

1000

 

2

审核费

3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审核人日数执行

3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2000

如需加印证书,每证另收费50

4

监督审核费

3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监督审核人日数执行

5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2000

每年交纳一次

(转引自中国法制出版社《收费规范手册·中介服务收费》)

 

认证工作量(人日数)规定

 

质量管理基础

工作优秀单位

质量管理基础

工作较好单位

质量管理基础

工作一般单位

27~33

34~41

42~50

注:1. 人日数是审核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构机国家认可委员会按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备案后执行。

2. 深圳特区的审核费与监督审核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转引自中国计量出版社《质量认证咨询手册》)

 

说明:①本所提供办学水平评估认证服务,一律免收国家计委[1999]212号文规定的申请费、审定与注册费、证书费、监督审核费、年金;②评估认证审核费(资质认证性评估)非学历培训机构按国家计委[1999]21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20%收取。学历教育学校按国家计委[1999]21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40%收取;③年检性年度评估:根据办学规模收取评估服务费:1~50人,600元;51~100人,1200元;101~150人,1800元;151~200人,2400元。200人以上3000元。以此类推,但最高不超过3000

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交纳税费公示1.营业税——营业额×5%2.城建税——营业税×7%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4.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5.企业所得税——评估收入×25%6.办税经费——评估收入×1.5%(含办税人员报酬);7.代交外聘专家个人所得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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