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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评估和委托评估
发表时间:2007-9-26【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1、组织评估

组织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直接出面,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实施的评估,组织评估的特点是:

①在整个评估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直接参与评估,并以组织者身份直接主持和干预评估工作;

②组织的社会中介组织可以是一个,对于规模较大、评估内容复杂的民办学校,也可以组织多个社会中介组织联合参与。

③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都是政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被评估的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评估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或公共教育经费作为社会管理和教育管理费用专项列支,一是支付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服务费用,二是支付评估工作所需其他费用。

 

2、委托评估

委托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不直接出面,而是完全托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实施的评估。委托评估的特点是:

①在整个教育评估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和干预评估,而只负责提供评估准则、监督管理、认定评估结果和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门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派出观察员,一方面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被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状况进行观察,收集相关信息,为认定社会中介组织(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提供依据(这种观察也是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日常监督的一部分)。

③为明晰社会中介组织(专业教育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的民事责任,一般只委托一个中介组织实施评估,就目前全国情况看,通常都是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专业教育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费用既可由被评估的民办学校支付,也可由公共财政或公共教育经费作为社会管理和教育管理费用列支,还可由公共财政或公共教育经费与被评估的民办学校共同分担。采用何种政策,取决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制度性决策。

教育评估委托是一种“法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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