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概述 1.1托儿所、幼儿园的任务和设计要求
1.1.1.1托儿所、幼儿园的任务 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是造就人一生的基础,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婴、幼儿进行教养的奠基工程。
1.1.1.1托儿所的任务 ·对三周岁前乳、婴儿实施合理的教养,实行科学育儿;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增强乳、婴儿的体质; ·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乳、婴儿身心健康、迅速地成长。
1.1.1.2幼儿园的任务 对三至六周岁幼儿实施保育与全面发展的教育: (1)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等诸方面健康、活泼地成长。 1)体育 ·保证幼儿必需的营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 ·增强体质,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2)智育 ·发展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语言进行交往的基本能力,注意培养幼儿的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及语言的表达能力; ·培养幼儿对学习的兴趣、求知欲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3)德育 ·对幼儿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及爱护公共财物的五爱教育; ·培养幼儿团结、友爱、诚实、勇敢、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优良品德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4)美育 培养幼儿对音乐、舞蹈、美术、文学等兴趣和初步知识,萌发幼儿感受美和表面美和表现美的情趣。 (2)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创造力、自信心和不断探索的精神,从而促进幼儿良好个性的形成和充分发展,为成为具有适应未来发展的知识结构和智能潜力的优秀人材奠定基础。
1.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要点 (1)婴、幼儿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及科学管理的要求决定了托、幼建筑的基本特征和设计要求; 托、幼建筑应满足“四化”,即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的要求; 托、幼建筑应满足婴、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的需求; 托、幼建筑设计应运用儿童行为科学、心理学的理论特点来研究托、幼建筑环境及其设计要点,是托、幼建筑设计至关重要的问题。 婴、幼儿各个时期的生理、心理、行为特征及设计要求见表1-1。 婴、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
|
时期 |
年龄段 |
特 征 |
|
生理 |
心理 |
行为 |
|
婴儿期 |
初生∽2个月 |
·躯体发育不完全 ·骨骼软,机能差 |
·具备一定的心理活动 触觉、嗅觉敏感 ·已出现与人交往的最初萌芽 |
·产生观看四周行为 ·会微笑并手舞足蹈 ·出现初期的一些回答性动作 |
|
乳儿期 |
2个月∽ 14个月 |
·生长发育迅速,股体新阵代谢旺盛 |
·有较强的感知力及初步的注意力、记忆力 ·会摆弄物体,出现了摹仿成人和成人交往的萌芽 |
·3个月时可以俯卧 ·4∽5个月时可以扶坐片刻及翻身 ·6∽7个月会爬行 ·8∽9个月可扶栏站立 ·10∽11个月可开始独立迈步行走 |
|
托儿期 |
12个月∽3岁 |
·身体各部分组织、器官的发育和成熟较快 |
·产生了与他人接触的能力 ·有较好的摹仿及一定的形象思维能力 注意力不稳定 |
·开始了游戏摹仿但动作不够直协调 ·独立活动能力差,依恋感强 |
|
幼儿期 |
3∽6岁 |
·身体各部分组织、器官的发育迅速,尤其是心脏发育,5岁儿童比新生儿重4∽5倍 ·肌体新陈代谢旺盛,消耗多 ·皮肤粘模、淋巴等组织的屏障作用不足 |
·各种社会交往形式有了发展,游戏能力提高 ·形象思维发展迅速,抽象思维开始萌芽,4岁幼儿就开始了创造要求和行动 ·富于幻想,乐于探索,喜欢自己动手,有创造才能,能接受粗浅的知识及学习操作技能 |
·爱动,喜欢有思考力的游戏 ·4岁幼儿游戏的独立性和水平有较快提高 ·5岁幼儿动作灵活,讲究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并注意活动的效果 ·有独立活动的能力和个性要求 |
(2)适应婴、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 ·乳、婴儿一天睡眠约需求20∽14小时,尤其是乳儿除了吃奶就是睡眠; ·随着年龄的增长,幼儿的睡眠时间缩短,动态活动时间将逐渐增加,游戏成了幼儿活动的主弦律; 为使幼儿学习粗浅的知识和生活技能,幼儿园应安排少量的上课时间(每节课20∽25分钟)。 为此,应创造舒适的睡眠和良好的室、内外活动环境以适应婴、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 (3)创造良好的卫生、防疫环境: ·婴、幼儿处于发育、成长时期,其肌体抵抗力弱,易感染,他们生长的环境应安静、卫生、无污染、易防疫; ·托、幼建筑从选扯到设计应创造阳光充足,空气新鲜,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利于婴、幼儿健康、活泼成长的好环境。 (4)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 婴、幼儿时期,身体骨骼发育不完全,他们行动较笨拙,防护意识差,而且好奇、好动、好幼想,因此,托幼建筑设计应为他们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以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5)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婴、幼儿独立生活能力差,不能自觉管理自己并有较大的依恋性。为此,托儿所、幼儿园需制定一整套管理制度,配合婴、幼儿的日常规程进行合理、科学的教养。因而,托、幼建筑应方便办公,利于管理。
1.2托儿所、幼儿园的分类与规模 1.2.1托儿所、幼儿园的分类 托儿所、幼儿园的分类 表1-2
|
类 别 |
特 点 |
|
按年龄分 |
托儿所 |
收托3周岁以下的乳、婴儿 |
哺 乳 班 |
初生∽10个月 |
|
小 班 |
11月∽18个月 |
|
中 班 |
19个月∽2岁 |
|
大 班 |
2∽3岁以下 |
|
幼儿园 |
收托3∽6周岁幼儿 |
小 班 |
3∽4岁以下 |
|
中 班 |
4∽5岁以下 |
|
大 班 |
5∽6岁 |
|
按管理形式分 |
全日制(日托) |
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 |
|
寄宿制(全托 保育院) |
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 |
|
混 合 制 |
以日托班为主,也收托部分全托班 |
1.托儿所编班年龄引自卫生部《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草案)1980年; 2.幼儿园编班年龄引自教育部《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草案)1979年。
1.2.2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托儿所、幼儿园规模及每班的容纳人数(班容量)是根据婴、幼儿年龄的差异而反映出其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及保教人员的工作量决定的。托儿所规模按2的倍数确定其班级数,以4个班为宜;幼儿园规模按3的倍数确定其班级数,一般以6个班、9个班规模为宜。 托儿所、幼儿园规模及编班,见表1-3。
|
类别 |
规模 |
优缺点 |
班级(班) |
容纳人数(人) |
|
托儿所 |
小型 |
4班 |
·交叉感染面小 ·易管理 |
小 |
15∽20 |
|
中型 |
6班 |
中 |
15∽20 |
|
大型 |
8班 |
·不易管理 |
大 |
21∽25 |
|
幼儿园 |
小型 |
5班以下 |
·规模小了些 ·不利于开展教研活动 ·设施利用率低,不经济 ·不利于发挥管理干部潜力 |
小 |
20∽25 |
|
中型 |
6∽9班 |
·与居住小区规模较适应 ·大、中、小班各有2∽3个班级,利于班际之间开展竞赛 ·利于管理,利于提高保教质量 |
中 |
26∽30 |
|
大型 |
10∽12班 |
·规模偏大,作为寄宿制、城市中心幼儿园,大型企事业单位幼儿园,规模可行,大于12班管理上有困难,保教质量受到影响 |
大 |
31∽35 |
|
托儿所与幼儿园合建 |
根据县、区、企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定,以4班托儿所,6班幼儿园为宜 |
可使婴、幼儿的教育有连贯性,而且建筑也可联成整体,节约了用地和造价 相互间有一定的干扰,设计中应考虑适当的分隔 |
小 |
各班人数与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单独建造时各班人数相同 |
|
中 |
|
大 |
1.托儿所、幼儿园编班人数引自198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39-87); 2.寄宿制幼儿园各班人数可酌减; 3.小于4个班的托儿所,可将年龄相近的乳、婴儿编为混合班,分设乳儿班(每班15∽20人)、托儿班(每班18∽23人)。
1.3 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编制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编制 表1-4
|
类 别 |
班 级 |
幼儿:保育人员 |
幼儿:行政人员 |
备注 |
|
日 托 |
全 托 |
日 托 |
全 托 |
可按工作人员总数的2%∽5%设置机动人员 |
|
托儿所 |
乳儿班 小 班 |
4:5∽5:1 |
3:5∽3.5:1 |
15:1∽17:1 |
11:1∽13:1 |
|
中 班 大 班 |
6:1∽7:1 |
4:5∽4.5:1 |
|
|
|
幼儿园 |
小班 中班 大班 |
教养员2名 保育员1名 |
教养员2名 保育员2名 |
三个班以上设园长1人行政助理1人 幼儿超过100人,设护士或保健员1名 幼儿在100人以下,设兼职护士或保健员1名 40名幼儿设1名炊事员 |
·按幼儿园规模在小设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 ·幼儿在园吃三餐饭 |
1.引自教育部《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 2.混合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可参考上述编制设编。
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总平面的功能关系与分区 1.4.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功能关系分析
1.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功能分区 托、幼建筑的功能分区由不同的使用功能、性质、规模及分类决定的。一般可分为:婴、幼儿活动区:服务区;供应区。
1.4.3 功能分区原则 ·托、幼建筑各组成部分应有明确的分区; ·各功能分区之间应“闹、静”分开。即既有方便的联系又要避免相互间的干扰。如各幼儿活动用房既要求安静又要避免班活动室之间、活动室与音体室之间的噪声影响; ·各功能分区应“大、小”有别,即工作人员使用的房间与幼儿使用的房间在位置、尺度及处理上应有区别; ·各功能分区应“内、外”有别,即对内关系密切的单词与对外联系较多的房间如财务办公室、接待室等在位置、设计要求方面应有区别。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及总平面环境设计是确保托儿所、幼儿园保教质量及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保证。国家教委于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明确指出“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作为托儿所,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