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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乙方接受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和甲方申请,为甲方提供教育评估服务,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评估项目:甲方办学水平。
二、评估性质:资质认证性办学水平评估(办学资质等级认证B)。
三、评估目的:(一)评定办学资质等级;(二)为甲方提供办学咨询建议。
四、评估范围:(一)办学方向;(二)办学条件;(三)学校管理;(四)教育质量。
五、评估准则:执行泸州市教育局评估标准。
六、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①评价、接受评估计划,确认日程安排;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评估准则完成自评,并向乙方提供自评报告书;③为乙方实施教育评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配合,并提供工作餐和安排交通、住宿;④对提供给乙方的评估信息确保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⑤评审、确认不合格项;⑥制订并实施改进措施计划,并向乙方及评估委托方反馈改进措施计划和实施情况;⑦为乙方保守其采用的评估技术、相关资料及评估费用等商业机密;⑧使用评估报告书和评估结果,提升办学水平,提高学校的社会公信力。
(二)乙方职责:①负责对甲方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准则和方法培训;②按照协议的基准日和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准则实施并完成教育评估;③出具评估报告书,并为甲方提供咨询建议;④对评估中获得的甲方资料保守机密,维护甲方合法权益;⑤评估结果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颁发等级证书或授牌;⑥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⑦依照法律规定,在媒体(暂定《泸州晚报》)公告评估结果(公告费由甲方直接向《泸州晚报》支付)。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为本协议内容保守机密。
七、教育评估基准日:30天(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由乙方向甲方出具评估报告书)。
八、评估费用和付款办法:甲方付给乙方评估费(大写) 元整(¥ 元)。签订协议书当天,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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