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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设立资质教育评估协议书
发表时间:2007-9-26【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和申请,为甲方提供教育评估服务。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评估项目:甲方办学设立资质。

二、评估性质:符合性评估(资质认证性办学水平评估A)。

三、评估目的:(一)评定办学设立资质;(二)为甲方提供办学咨询建议。

四、评估范围:(一)办学方向;(二)办学条件;(三)学校管理。

五、评估准则:执行泸州市教育局提供的国家民办学历教育设置标准。

六、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①评价、接受评估计划,确认日程安排;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评估准则完成自评,并向乙方提供自评报告书;③为乙方实施教育评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配合,并提供工作餐和安排交通、住宿;④对提供给乙方的评估信息确保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⑤评审、确认不合格项;⑥制订并实施改进措施计划,并向乙方及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改进措施计划和实施情况;⑦为乙方保守其采用的评估技术、相关资料及评估费用等商业机密;⑧使用评估报告书和评估结果,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并提升办学水平,提高学校的社会公信力。

(二)乙方职责:①负责对甲方学校进行办学资格、资质评估准则和方法培训;②按照协议的基准日和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准则实施并完成教育评估;③出具评估报告书,并为甲方提供咨询建议;④对评估中获得的甲方资料保守机密,维护甲方合法权益;⑤评估结果交由甲方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其实施行政审批的决策参考;⑥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为本协议内容保守机密。

七、教育评估基准日:30天(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由乙方向甲方出具评估报告书)。

八、评估费用和付款办法:甲方付给乙方评估费(大写)         元整(¥      元)。签订协议书当天,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            (盖章)             方: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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