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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请资质等级认证评估办事程序
发表时间:2007-9-26【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1、向审批机关提出资质认证性办学水平评估申请;

2、填写我所统一编制的《教育评估立项申请书》;

3、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向我所索要《申请办学资质等级认证必须提供的材料目录》);

4、我所组织专家审阅材料并开展现场初访;

5、经专家审阅材料并现场初访后决定是否正式立项;

6、如正式立项,校所双方签定《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等级认证教育评估协议书》,并支付评估服务费;

6、我所有关科室负责组织评估专家组并开展专业培训;

7、评估专家组实施现场检视评估,并写出《检视报告》和《评估报告书》初稿;

8、初稿报我所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综合相关材料后出具评议意见,得出初步评估结论;

9、由评估所所务会议审议《评估报告书》,确认专家委员会评估结论;

10、经所长审批后,向相关审批机关报送《评估报告书》;

11、由审批机关相关科室初审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得出认定结论;

12、由审批机关正式发文认定;

13、向社会公告。

14、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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