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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审批机关提出资质认证性办学水平评估申请;
2、填写我所统一编制的《教育评估立项申请书》;
3、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向我所索要《申请办学资质等级认证必须提供的材料目录》);
4、我所组织专家审阅材料并开展现场初访;
5、经专家审阅材料并现场初访后决定是否正式立项;
6、如正式立项,校所双方签定《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等级认证教育评估协议书》,并支付评估服务费;
6、我所有关科室负责组织评估专家组并开展专业培训;
7、评估专家组实施现场检视评估,并写出《检视报告》和《评估报告书》初稿;
8、初稿报我所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综合相关材料后出具评议意见,得出初步评估结论;
9、由评估所所务会议审议《评估报告书》,确认专家委员会评估结论;
10、经所长审批后,向相关审批机关报送《评估报告书》;
11、由审批机关相关科室初审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得出认定结论;
12、由审批机关正式发文认定;
13、向社会公告。
14、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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