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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教育评估机构及其职能设置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和现实依据
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见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二、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规定:“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家长和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对学校工作的评价。”“在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三、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第四十三条)
四、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五、2003年《国务院关于第二次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3]5号)要求:“涉及一般的资格、资质认可,专业技术类的评审、评奖,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资质等级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认证及推广等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这些事项应该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机构来解决,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转引自《人民日报》2003年3月2日第1版)
六、2003年《教育部关于取消25个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同时做好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转引自《中国教育报2003年5月28日第1版》)
七、《江泽民在北京师范大学校庆100周年的讲话》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和模式,增强学校依法办学的活力。”
八、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建设完备法律体系推进政府廉政建设》指出:“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权力重新配置,真正形成政府——行业中介组织和社会自律组织——市场和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
九、2004年3月8日上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陕西代表团会上讲:“职能转变是我们政府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过去管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这也是人员膨胀、机构庞大、文山会海的根源,更为重要的是它束缚生产力,因此,我们要转变政府职能,把应该交给企业、中介机构、市场的事情交出去,政府集中精力抓大事。”(转引自《泸州晚报》2004年3月10日第16版)。
十、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时强调:“要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进一步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监管”(转引自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P35)。
十一、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规定:“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该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该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转引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法律及配套规定丛书·行政许可法及其配套规定》2003年9月第1版)
十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十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9年)明确规定:“建立有教育和社会各界专家参与的咨询、审议、评估等机构。”
十四、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明确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
十五、《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P17)“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建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P25)“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P25)“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P25)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十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国家建立由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从教育行政管理的长期实践看,完全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实际上是力不从心。民办学校的数量急剧增长,情况千差万别,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到实际管理效果,都不能适应民办学校的发展状况,所以,单纯由政府部门实行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实际上会导致无力管理、疏于管理或者放任不管的状态。第二,实行小政府、大社会,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将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事情尽量交由其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第三,从境外的教育管理制度来看,对私立学校甚至公立学校的教育评估也主要是由社会而不是由政府来承担的,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是促进我国政府教育管理改革和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价值取向。”(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103页)
十九、2000年国家教育部组织编写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管理专业》指定教材《教育评估与督导》指出:“现代教育评估制度,是规范教育评估行为,保障教育评估有效性的重要措施,是教育评估结果科学化的重要保证。”(P96)“通过建立和健全现代教育评估制度,必然会促进教育评估理论研究,推动教育评估理论研究的深化,加快教育评估理论发展。”(P97)“要对复杂的教育现象作出科学的评估,取得反映评估对象实际状况的评估结果,并非一件易事,必须有一套职责明确、各施其职、指挥畅通的评估机构,有一批与评估机构职责相适应的、称职的、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有一系列严密而规范的教育评估实施程序和行为准则,有一系列制约评估者和评估对象的原则、计划、政策、条例、规定等法规、行政性手段。教育评估制度所要解决的正是这些问题,因为它是教育评估结果科学化的有效保证。”(P97)“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是检查督促教育方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并不专门从事教育评估。”(P98)“教育行政部门运用教育评估不像教育督导部门那样经常和普遍,只是为了完成某次任务而有时用一用这种手段,教育评估也只是教育行政部门众多的管理手段中的一种,它更不专门从事教育评估。”(P98)“有教育评估研究内容的教育科研部门,主要是研究教育评估理论和教育评估实践,而不是教育评估的专门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教育评估的职能。”(P98)“目前虽然出现了‘教育评估事务所’、‘教育评估院’等中介性教育评估机构,但远还没有形成教育评估制度体系。”(P99)“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育评估制度,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P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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