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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所教育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暂行规定


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教育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暂行规定

 

一、为确保本所教育评估工作健康发展,完善教育评估工作程序,提高教育评估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所章程》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所教育评估项目组撰写教育评估报告必须遵循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是指教育评估项目组实施教育评估后,按照教育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教育评估委托人或申请人出具的涉及该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方法、结论、说明及各类备查文件等内容的教育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及编制格式。教育评估项目组在具体项目的操作中,其工作范围和深度并不限于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所称教育评估报告是由教育评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构成。

五、教育评估项目组进行教育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循教育评估一般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具体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相应的内容。

六、教育评估活动应充分体现客观、公正,教育评估报告书的陈述不得带有任何诱导、恭维和推荐性的陈述,评估报告书正文不得出现本所及教育评估项目组的介绍性内容。

七、教育评估报告的数据一般均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教育评估报告应用中文撰写打印,如需出具外文评估报告,外文评估报告内容和结果应与中文报告一致,并须在评估报告中注明以中文报告为准。

八、教育评估报告书由本项目教育评估项目负责人以教育评估项目组内各评估员的《教育评估检视报告书》为基础编制。在编制《教育评估报告书》时,原则上应与《教育评估检视报告书》内容一致。如有内容上的增补、删改,应作特别说明。

九、凡涉及教育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修订,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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