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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所教育评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评估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保守委托方、申请方和被评估单位的秘密,维护教育评估委托方、申请方和被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的有关法规,结合教育评估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评估档案,是指本所在教育评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与教育评估相关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本所设专人负责教育评估档案的立卷与保管。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本所全体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档案建设意识。当教育评估工作结束后,教育评估项目负责人必须把在教育评估工作全过程中形成的教育评估档案,及时向档案保管人员登记移交,不得拒绝或据为己有。
第五条 教育评估档案包括数育评估过程中形成或取得的一切文件资料和教育评估中所使用书籍资料的索引。
第六条 归档的各种教育评估材料,应按照工作过程和内容进行整理,编写档案索引,以便于查阅。
第七条 教育评估档案应使用可靠的文字载体。档案可以采用手工书写、打印或其他的记录方式进行储存。但手工书写的必须字迹清晰,各种载体必须保证档案在规定的保存期内能予以有效使用。
第八条 教育评估档案在教育评估报告书完成后15天内归档。
第九条 本所建立评估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教育评估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 教育评估档案应按教育评估项目分别立卷归档,并按一定顺序编号存放。
第三章 评估档案的保存、查阅和销毁
第十一条 对教育评估目的已实现的档案,传统名校和县级以上示范学校的教育评估档案至少保存100年,其余至少保存80年;对教育评估目的尚未实现,即教育评估报告未被最后使用的档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对未正式出具教育评估报告的档案至少保存5年。以上年限均从教育评估档案归档日算起。
第十二条 档案的查阅。
(一)本所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在履行本所内部档案管理的手续后,可以进行查阅。
(二)同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了解教育评估情况,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进行查阅。
(三)查阅档案时,涉及教育评估委托人、申请人和被评估单位机密事项的,查阅人必须作出保密承诺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档案的销毁。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教育评估档案,本所编造清册后,由本所法定代表人签字销毁。
第十四条 本所教育评估档案管理接受同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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