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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现代教育评估所教育评估工作底稿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教育评估特点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教育评估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指教育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是本所形成教育评估报告的依据。
第三条 本所执行教育评估咨询业务的项目组织和人员,参照本指南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教育评估计划与方案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教育检视报告和教育评估报告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教育评估项目组评价估算的全部依据、过程及专业判断。
第五条 工作底稿在内容上应做到资料详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在形式上应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第六条 工作底稿繁简程度与以下基本因素相关:
(一)教育评估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及要求;
(二)被评估教育事项的规模及复杂程度;
(三)被评估单位所申报的教育评估资料;
(四)被评估单位的性质;
(五)教育评估的假设前提条件、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七条 编制工作底稿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一)教育评估委托人、申请人名称;
(二)被评估单位名称;
(三)评估基准日;
(四)评估程序、过程记录;
(五)评估标识及其说明;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八)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九)评估结果;
(十)其他应说明事项。
第八条 对于工作底稿中由被评估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教育评估人员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分析判断,形成相应的评估记录。
第三章 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 工作底稿一般分为评估项目管理类工作底稿和评估项目操作类工作底稿两类。
(一)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评估项目负责人在评估过程中,为规划、安排、控制、管理整个教育评估工作,并出具教育评估报告书所形成的文字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评估项目洽谈记录;
2. 教育评估约定书;
3. 教育评估计划及实施情况;
4. 教育评估委托人、申请人及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记录和资料,学校规模及主要教育状况;
5. 评估资料汇总表;
6. 评估资料汇总表;
7. 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8. 本所教育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
(二)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教育评估人员在评估实施阶段为执行具体评估程序所形成的教育评估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被评估标的范围内各类资料的汇总表;
2. 被评估单位所申报的自评报告;
3. 教育评估人员用于检视的评估明细表;
4. 各类专项调查记录;
5. 支持教育评估人员评估结论的各类证据性文件和材料。
6. 评估分析说明、调整说明和重要事项说明;
7. 被评估单位的整体分析资料;
8. 有关原始凭证;
9. 现场检视的工作记录;
10. 委托单位及被评估单位的反馈意见及修改记录;
11. 教育评估项目组工作小结。
第十条 教育评估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标识,但应说明其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教育评估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第十二条 相关项目评估的各种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三条 教育评估项目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第十四条 在复核工作中,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评估程序和做出的评估记录存在问题,应指示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并形成相应的评估记录。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底稿一经形成档案,应按本所评估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以确保教育评估工作底稿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教育评估项目组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评估档案,并经教育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正式登记移交本所档案室档案保管员。
第十七条 教育评估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本所。
第五章 保密与查阅
第十八条 本所建立评估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对工作底稿中涉及的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况查阅评估工作底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一)同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办理了必要手续;
(二)政府其他部门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三)本所审核和审批教育评估项目,要求查阅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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